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这些项目的资产,不包括其他用途的资产。因此,企业在选择计税方法时需要考虑增值税发票的抵扣问题。
关于增值税发票在简易计税项目中的抵扣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
一、政策具体规定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指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
+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涉及内容详解
在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中,涉及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特指专用于以上项目的那些。也就是说,若这些资产并非专门用于上述项目,则其进项税额或许可以抵扣。
三、关于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对于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简易计税项目中,企业应当仔细核对项目用途,确保不会误将不得抵扣的发票进行抵扣操作,以免违反税收政策,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企业在处理增值税发票时,务必谨慎,确保符合政策规定,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导致不必要的税务纠纷和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