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8〕54号文,针对企业在特定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会造成税会差异。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调整。此项政策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与税会差异解析
依据财税〔2018〕54号文第一条,针对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其单位价值若不超过500万元,则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这一政策不再要求按年度进行折旧的计算。然而,对于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在此过程中,税务会计处理与会计准则之间可能会出现差异。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税会差异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需对上述政策导致的税会差异进行调整。这是因为会计上通常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处理成本,而税务处理则依据相关税收法规,两者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不同。企业在进行税务申报时,应依据财税规定调整其应纳税所得额,确保合规性。
企业在享受政策优惠的同时,也要确保自身的税务处理与法规保持一致。对于因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而产生的税会差异,企业需特别关注,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适当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