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产的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不需要视同销售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全面营改增后,建造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一致,属于应税项目。会计处理时,按照成本结转,借: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等。因此,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的增值税不需要转出。
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增值税处理详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对于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视同销售货物。但在全面营改增后,对于建造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值税处理则有所不同。
一、关于增值税处理
对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由于其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无需再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这一变化简化了税务处理流程。
二、会计处理细节
在会计处理上,当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不动产时,按照成本进行结转。具体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
这样的处理方式确保了会计记录的准确性,同时遵循了税务法规的要求。
通过上述规定和会计处理方式,企业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不动产在建工程领用自产产品的增值税如何处理,确保企业财税操作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