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的做账方法,涉及增值税的处理。购入原材料时,若增值税可抵扣,则记入在建工程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同时贷记库存商品或原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政策,某些用途的购进货物、劳务等涉及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简易计税项目、个人消费等。
外购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的做账方法
对于外购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其账务处理方式如下:
借: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等。
当这些原材料用于增值税可抵扣项目时,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非固定资产类购进货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对于进项税额的抵扣还有更详细的规定。其中涉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等,也有具体的规定和范围。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而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则不属于可抵扣项目。
以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需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操作,确保账务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