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将自产或外购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再视同销售,因为不动产也征收增值税。这些产品在以后厂房转让或出售时,会计征增值税,纳税链接没有断裂。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包括将货物交付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等。而将自产或外购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将自产或外购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在营改增之后不再视同销售行为。原因在于不动产同样需要征收增值税,确保纳税链条的连续性。当厂房在未来进行转让或出售时,会按照相关规定计征增值税,保证了税收的完整性和公平性。以下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特定情况下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一、代销货物相关
1. 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代销。
2. 销售由他人代销的货物。
二、货物移送行为
对于设有多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非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内)。
三、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途
3.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四、投资与分配行为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五、无偿赠送行为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对于将自产或外购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情况,由于其属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过程,并不构成实际的销售行为,因此在税务处理上不计入销售收入。这一政策确保了企业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资产建设时,税务处理更加合理和公平。以上内容不含“借贷”分录格式,请按需求合理调整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