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产或外购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成本管控师 2024-12-14 16:56 浏览次数:968

营改增后,企业将自产或外购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再视同销售,因为不动产也征收增值税。这些产品在以后厂房转让或出售时,会计征增值税,纳税链接没有断裂。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包括将货物交付代销、销售代销货物、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等。而将自产或外购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企业将自产或外购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在营改增之后不再视同销售行为。原因在于不动产同样需要征收增值税,确保纳税链条的连续性。当厂房在未来进行转让或出售时,会按照相关规定计征增值税,保证了税收的完整性和公平性。以下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特定情况下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

一、代销货物相关

1. 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代销。

2. 销售由他人代销的货物。

二、货物移送行为

对于设有多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非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内)。

三、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途

3.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4.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四、投资与分配行为

5.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五、无偿赠送行为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对于将自产或外购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的情况,由于其属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过程,并不构成实际的销售行为,因此在税务处理上不计入销售收入。这一政策确保了企业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资产建设时,税务处理更加合理和公平。以上内容不含“借贷”分录格式,请按需求合理调整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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