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销售货物后,如果因为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应按照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规定适用于销售返利的情况。
销售返利中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相关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针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购货方在一定条件下获得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以依据现行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折扣折让行为
当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时,销货方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商业企业的返利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商业企业从供货方收到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重要提示: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处理细节:
1. 折扣、折让行为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并确保与税务规定相符。
2. 在进行账务处理后,确保相关税务申报与账务处理一致。
3. 对于商业企业的返利收入,需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确保税务合规。
在处理销售返利及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企业应严格遵守税务规定,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