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和不征税收入能否作为广告费扣除基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财务分析师 2024-12-14 14:38 浏览次数: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通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广告费的扣除基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计算广告费用时,不得将免税和不征税收入作为扣除基数,需遵循相关规定。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在广告费扣除基数方面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相关规定,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可以作为广告费的扣除基数

一、不征税收入的税前扣除规定

1.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同样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分

1. 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二者有着明确的界限和不同的税务处理。

三、广告费扣除基数的相关规定

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这意味着,在计算广告费用扣除时,不能将以不征税收入作为支撑依据。

以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75号)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不征税收入在财务处理及税务扣除上的限制,特别是在广告费用方面的处理。务必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企业财务与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0相关评论
相关推荐
声明:本站内容均由用户自行注册后发布,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立即做删除处理!如有知识产权恶意碰瓷者,不联系本站人员直接诉讼,本站将不负任何责任!
违法不良信息举报:1445434087@qq.com
喵喵会计 版权所有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