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通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能作为广告费的扣除基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和资产,其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计算广告费用时,不得将免税和不征税收入作为扣除基数,需遵循相关规定。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在广告费扣除基数方面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相关规定,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不可以作为广告费的扣除基数。
一、不征税收入的税前扣除规定:
1.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同样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区分:
1. 不征税收入不得填报为免税收入,二者有着明确的界限和不同的税务处理。
三、广告费扣除基数的相关规定:
不征税收入不得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这意味着,在计算广告费用扣除时,不能将以不征税收入作为支撑依据。
以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75号)的相关规定,明确了不征税收入在财务处理及税务扣除上的限制,特别是在广告费用方面的处理。务必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企业财务与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