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盈利性社会团体需要进行账务处理,我国为此制定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适用于不以营利为目的、资源提供者不取得经济回报且不享有组织所有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等。该制度规定了会计目标、会计核算基础、会计要素、计量基础、净资产的分类、收入确认标准以及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区分。
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针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宗教场所等民间非营利组织实施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些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且资源提供者不享有组织所有权。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社会团体:由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如中国会计学会和机动车驾驶员协会。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为会费收入。
基金会:由民间捐赠人设立的用于特定社会公益性用途的非盈利基金管理组织,例如宋庆龄基金会。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为捐赠收入。
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包括科学、教育、文艺等领域的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社会救济的组织。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特点
1. 会计目标:满足捐赠人、会员、服务对象等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2. 会计核算基础: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基础。
3. 会计要素:设置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
4. 计量基础: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
5. 净资产分类: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6. 收入确认:区分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换交易形成的收入。
7. 成本与费用区分:严格区分业务活动成本和期间费用。
不同类别的非营利组织,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业务活动成本有所不同。例如,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成本主要是利用会费开展活动的支出,基金会的业务活动成本主要是资助项目支出,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活动成本则与其主要业务活动相关,如民办学校的教学支出和民办医院的医疗支出等。
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决策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