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自建固定资产领用自产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下,领用自产产品的账务处理方式是在建工程借库存商品,完工结转时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
全面推行营改增之后,关于自建固定资产领用自产产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具体解答如下:
自建固定资产领用自产产品无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在企业进行自建固定资产的过程中,若领用了自产产品,其账务处理方式特定且明确。首先,借:在建工程,贷:库存商品,表示企业将库存商品转移到在建工程中。当工程完工并准备结转时,账务处理方式再次明确,即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表示工程完工后的资产转入固定资产账户。
在这一过程中,对于自产产品的领用,由于其并非对外销售行为,因此在现行增值税政策下,不需要视同销售并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为企业自建固定资产过程中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导,有助于企业合理进行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