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时,对于已提出折旧的固定资产,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进行处理。在清算时,资产需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计价,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缴纳清算所得税。这与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历史成本原则不同。
公司注销时,已折旧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中的第三条关于清算所得税处理的规定,企业在注销过程中,其所有资产应按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来确定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在日常经营中,企业基于持续经营假设采用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资产计价。然而,当企业进入清算阶段,这一假设发生变化。在此阶段,资产不再按照原始购买价值(即历史成本)计价,而是需要根据其当前的可变现价值进行调整。
具体来说,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注销时,其可变现价值会与最初的计税基础产生差额。这一差额将被视为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并需要缴纳相应的清算所得税。
已折旧固定资产处理细节
一、资产可变现价值的确认
所有资产在清算时,都应按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重新评估。可变现价值通常基于市场价格、评估价值或其他合理的估值方法确定。
二、计税基础的调整
已折旧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其原始成本减去累计折旧。在清算时,其计税基础需要根据可变现价值进行调整。
三、所得税的处理
可变现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将被视为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如果可变现价值高于计税基础,则为资产转让所得;反之,则为资产转让损失。所得部分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损失部分则可以作为清算损失抵减所得。
企业在注销过程中,需对此类资产进行妥善处理,确保符合财税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