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57号文,企业转让亏损子公司时,若符合特定条件,可将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些条件包括被投资方破产、关闭、解散等,或其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且连续停止经营等。企业在税务处理中需根据这些规定进行申报和核算。
企业转让亏损子公司的税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若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当被投资方出现以下情况时,可确认股权投资损失:
1. 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被撤销,及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2.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且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无恢复经营改组计划;
3.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
4. 被投资方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
5.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税务处理
企业转让亏损子公司时,应根据上述规定确认股权投资损失,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相应扣除。具体的税务处理应依据国家税务法规进行,确保合规操作。
三、会计分录处理
借:投资损失账户
贷:长期股权投资账户
(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可能还需调整其他相关会计科目)
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企业应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税务法规的规定,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