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支付的员工福利费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抵扣的。规定中明确了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福利费发票的抵扣认证问题
在企业财务处理过程中,关于福利费发票的抵扣认证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明确规定,用于员工福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进行抵扣的。下面详细阐述相关规定。
一、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意味着,企业购买用于员工福利的物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进行抵扣。
二、具体规定列举
1. 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如日常的员工福利费、节日礼品等。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如用于员工个人日常生活的办公用品等。
5. 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同样不可抵扣。
企业在处理福利费发票时,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