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规定了哪些企业可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特定行业企业集团、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企业集团和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的存续企业等。同时,对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纳税地点做出了明确规定,总分机构在不同范围内的纳税申报所在地由不同税务机关明确。
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相关规定
一、关于汇总纳税的适用范围
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
1. 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
2. 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申请汇总纳税;
4. 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
5. 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二、关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纳税规定
对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由核算地统一纳税。若核算地存在争议,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 若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2. 若总分机构跨省市,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三、关于汇总纳税的具体操作及注意事项
企业在申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企业在汇总缴纳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税收法规,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