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积压存货计提跌价准备的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会计法律通 2024-12-14 14:48 浏览次数:805

根据安徽国税的规定,对于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价的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因库存商品过期、滞销或淘汰等原因报废或低价销售存货,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同样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些规定适用于安徽地区,其他地区的税务处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关于存货计提跌价准备及进项税转出处理的说明

根据《安徽国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和管理问题》皖国税函[2008]10号文规定,针对存货的处理,有以下重要内容:

一、关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纳税人对存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当存货账面价值低于市价时,每期期末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此行为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因此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关于存货报废或低价销售的处理

若库存商品因过保质期、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需要报废或低价销售,这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同样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针对上述规定,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时的分录

借:存货跌价准备账户

贷:相关资产账户

存货报废或低价销售时的分录

1. 报废存货:

借:存货处理损失账户

贷:存货账户

2. 低价销售存货: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借:存货销售成本账户

贷:存货账户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根据皖国税函[2008]10号规定,上述两种情况均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不涉及与进项税额相关的分录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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