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固定资产投资有进项税额,但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用于可抵扣增值税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某些特定用途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涉及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政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接受固定资产投资有进项税额的原因及政策依据
接受固定资产投资时,如果出现进项税额,主要是因为购买的固定资产如设备、建材等涉及到了增值税可抵扣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某些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具体来说,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一、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这些项目若专用于生产经营,其进项税额可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涉及固定资产的也可以抵扣。
三、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等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特定项目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原文表述,未作删减,并保持原意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