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不动产租赁收取的预收款需在收到当天申报纳税。未开具发票的预收款,填写增值税附表一时,在对应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按9%税率填写未开具发票栏次;已开具发票的则按正常流程填写。申报流程明确,需严格遵守。
不动产租赁预收款申报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针对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并以预收款方式收取款项的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产生。
一、预收款未开具发票时的申报
当预收款项尚未开具发票时,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中进行相应的申报。具体操作为:在“未开具发票”栏次中,选择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对应的项目进行填写。
二、已开具发票时的申报
如果已经为预收款开具了发票,那么申报过程则按照正常的发票填开方式进行。纳税人需根据开具的发票信息,在增值税申报表中进行准确填写。
为了确保申报的准确性,纳税人应仔细核对相关文件规定,确保每一项数据都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要求。同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税收工作的合规性,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