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16]12号通知,关于免交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条件,已经扩大范围。原先是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可以免交,现在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关于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具体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6]12号通知,关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已经有所扩大。原先,免征这些费用的条件为缴纳义务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若按季度纳税,则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而现在,这一标准已经调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这一政策的调整,为众多企业减轻了负担,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一、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条件
根据最新政策,对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将免交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一调整旨在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降低其运营成本,为其创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
二、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条件同步扩大
与上述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免征范围扩大同步,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也相应扩大。对于满足销售额或营业额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同样免交水利建设基金。
以上政策的实施,旨在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减轻其经济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