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享受税收优惠。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将不超过500万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需按月度计提折旧。这项政策适用于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关于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费用的说明
企业在会计处理上需遵循会计准则,按月计提折旧,并将折旧计入管理费用。但从税务角度看,特定条件下是可以一次性扣除的,享受税收优惠。特别是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政策上有了特别的优惠。
一、税务优惠政策具体细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需分年度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通知(如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执行。
二、设备、器具的界定
此政策所指的设备、器具,特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三、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会计上,固定资产仍需要按照既定准则进行折旧计提。但在税务处理时,企业可以依据上述政策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优惠。这种差异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企业在享受这项税务优惠的同时,也要确保合规操作,确保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