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后需要转出的进项税,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按照税务检查调整的要求,设置专门的账户如“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用于记录调整事项。对于查补增值税账务调整,应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调整完毕后,应结转本账户余额并予以转出。具体操作包括缴纳未缴的增值税、经税务检查需补缴的增值税等。
税务稽查后需要转出的进项税的账务处理
当企业面临税务稽查后需转出的进项税,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具体操作如下:
一、缴纳未缴增值税的会计分录
1. 正常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针对一般纳税人是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 因税务检查需补缴增值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税收检查调整
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税收检查调整
贷:银行存款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的附件2《增值税检查调账方法》,查补增值税账务调整时,应设置“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所有因税务稽查导致的调整事项入账后,应结出该账户的余额(即贷方余额)并予以转出。
具体操作中,对于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如“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税务稽查的具体要求,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