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7月1日起,高速公路过路费只有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纸质发票不再具备抵税功能。需要使用标识有“通行费”字样且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电子发票才能抵扣。
高速公路过路费的发票抵扣情况说明
自2018年7月1日起,关于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发票抵扣政策有所调整。在此日期之后,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纸质发票不再允许进行税额抵扣。这是财政部明确通知的变更内容。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遵循这一政策,以下是详细规定:
一、关于电子发票的抵扣规定
自2018年7月1日起,只有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这意味着,纸质发票将不再具备抵扣功能。
二、电子发票的详细要求
为了确保正确抵扣进项税额,6月30日之后产生的电子发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发票左上角必须明确标识有“通行费”字样。
2. 税率栏次应显示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通行费电子发票才可以进行税额抵扣。这一规定确保了税收政策的透明性和准确性,为纳税人提供了清晰的指导方向。希望广大纳税人能够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