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27号通知,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项包括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则不予扣除。
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项详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及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有以下税前扣除项规定:
一、准予扣除部分
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具体来说,这部分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作为费用支出予以扣除,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不予扣除部分
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则不予扣除。企业需自行承担这部分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企业在处理与年金相关的财务事务时,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