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销售电梯含安装维保服务的开票问题,原文指出,如果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开具不同的增值税发票。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情况,也应分别核算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如果不能区分销售业务和安装业务,则从高适用税率开票。
销售电梯含安装维保服务的开票说明
关于销售活动中涉及电梯及其相关服务的开票事宜,具体阐述如下:
一、对于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建筑、安装服务,应明确区分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二、若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服务和货物,则视为混合销售。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则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当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时,应明确区分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对于安装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甲供工程的规定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实际操作中,若能够清晰区分销售业务和安装业务,应分别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和安装服务的增值税发票。若无法明确区分,则从高适用税率进行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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