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政策性搬迁建筑物在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如出具县级及以上政府收回土地的正文文件,则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此外,对于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土地,并支付的补偿费也不征收营业税。因此,政策性搬迁建筑物符合这些条件的话,可以免收补偿金的增值税。
关于政策性搬迁建筑物免补偿金增值税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的相关通知中明确,当土地使用者按照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正式文件,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无论补偿资金的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应被视为土地使用者归还土地使用权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相关税目注释的规定,此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另一批复指出,当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时,该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一、关于土地使用权归还的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明确了土地使用权归还的相关税收政策,指出符合一定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归还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二、关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后,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支付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政策性搬迁建筑物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其免补偿金的部分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