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内〔2016〕36号通知,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确认有两个主要规定。一是当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时,若先开具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如果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建筑服务纳税义务时间的确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内〔2016〕36号)附件1中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一般规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若先开具发票,则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指的是实际收到款项的行为。而对于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则纳税义务在相应的服务完成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发生。
二、针对建筑服务与租赁服务的特殊规定:
若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或租赁服务并采用预收款方式,则其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视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以上规定确保了税务工作的准确性,并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税务指导,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和保障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