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前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没有取得发票,那么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也就是说,只有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开具发票的质量保证金,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才能按照发票金额予以扣除。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通常会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以确保项目质量。关于这部分质量保证金的税务处理,具体为:
质量保证金与发票的关系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果建筑安装施工企业针对质量保证金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了发票,那么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照发票上所载的金额进行扣除。
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
然而,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没有取得相应的发票,那么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这部分资金是不允许扣除的。这意味着,企业在处理质量保证金时,必须确保取得相应的发票,以便在税务清算时能够顺利扣除。
以上规定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处理质量保证金时的税务注意事项,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