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于在外地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需在服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并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仍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缴纳附加税。因此,在外地预缴税额后,在本地仍需要进行申报。
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后的本地申报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6〕74号文,对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需注意以下要点:
一、预缴增值税与附加税计算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机构所在地的申报缴纳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再次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对于一般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特殊情况,先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两点预征增值税,之后返回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这一安排强调了增值税与附加税(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同步缴纳,确保税收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附加税仅基于两点预缴的增值税。当纳税人回到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还需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再次缴纳相应的附加税。这一规定确保了税收的完整性和公平性。纳税人需严格遵守,确保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