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文,购入存货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抵扣的,只要其用途不是不可以抵扣的项目。不可以抵扣的项目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此外,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相关服务也不能抵扣。自2016年5月1日起,这些规定开始执行。
购入存货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规定
关于购入存货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主要依据以下规定:
一、增值税抵扣的一般规定
对于购入的存货固定资产,其进项税是否可抵扣,主要取决于其用途。只要不是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以及其他不可抵扣的项目,就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不可抵扣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特定计税项目或消费的货物、劳务等;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服务;
3. 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货物、设计服务等;
4.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
5. 其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可抵扣情形。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仅指专用于特定项目的固定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在此列。对于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通常被视为个人消费。
以上内容,基于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确保了表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希望对企业财税管理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