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一般不计入研发费用,也不得进行加计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研发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资料费、消耗的材料和动力费用等,但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因此,业务招待费不能作为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项。
业务招待费与研发费用的区分
业务招待费一般不计入研发费用。企业在核算研发活动时,需明确区分业务招待费与研发费用的界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企业从事特定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
1. 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 人员相关费用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等。
3. 仪器、设备相关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而业务招待费并不属于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因此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在核算时,应正常做调整,确保费用的准确归类。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时,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费用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