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8]8l号和财税字[1988]第225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以及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因此,如果是符合这些规定的企业或个人销售自产苗木,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他苗木销售行为则需要缴纳印花税。
销售自产苗木的印花税政策解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l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间签订的关于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合同,是免征印花税的。这意味着,如果销售自产苗木的双方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成员,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之间订立的农副产收购合同也免征印花税。如果这些部门或个人销售自产苗木,并且符合这一规定,那么他们也不需要为销售合同缴纳印花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优惠政策仅限于特定的销售情况和合同类型。对于不符合这些规定的企业或个人的苗木销售行为,仍然需要按照相关法规缴纳印花税。在签订和销售自产苗木合同时,务必了解并遵守相关的税收政策,确保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