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扣除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的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分为15%和30%两种。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销售收入的30%部分可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则不得扣除。
广告费扣除基数及相关扣除政策详解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以及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主要是基于销售收入。这一基数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的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针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支出扣除比例,存在两种主要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部分,可以准予扣除。若超出这一比例,超出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进行结转扣除。
其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的规定,对于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以及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其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部分,可以准予扣除。超出此比例的部分,同样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进行结转。
需要注意的是,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不允许扣除的。对于其他行业,若存在特殊规定,应遵循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相应规定。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企业需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合理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金额,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正确的分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