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针对流动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规定,对于现金盘盈收入和其他流动资产,在无法查明原因的情况下,需报经批准后,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最终调整至其他收入。自2019年1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需遵循此规定,鼓励提前执行。
政府会计制度下流动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政府会计制度,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针对现金盘盈收入的处理:
在每日现金账款核对中,若发现现金溢余且无法查明原因,需及时报请批准。此时,会计处理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对于其他流动资产的盘盈,首先,借记相关支出科目,然后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随后,在查明原因后,进行相应的调整。若无法查明原因,同样需报请批准,处理方式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一、现金盘盈的处理
现金盘盈指的是在核对现金时发现的多余金额。对于这部分金额,若无法查明原因,单位需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暂存。待相关流程审批后,再将其确认为其他收入。
二、其他流动资产的盘盈处理
对于除现金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盘盈,单位需先记录相关支出,并将差额暂存于“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在查明原因后,根据具体原因进行相应的会计调整。若原因不明,则参照现金盘盈的处理方式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