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成本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首先需要明确其成本构成。在初始取得时,应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核算,并将其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若购买时存在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将其记入“应收股利”科目。对于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记入“应收利息”科目。同时,投资收益和应交税费也应相应记录。
具体分录如下:
1. 初始取得: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交易费用可抵扣的增值税)
贷:其他货币资金等(支付的总价款)
2. 后续计量:
当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反之,当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做相反分录。
3. 现金股利或利息的宣告与收取:
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到期计提利息时:
借: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息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等
贷: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4.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出售:
借:其他货币资金等(实际收到的售价净额)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或借方)
投资收益(差额倒挤,损失记借方,收益记贷方)
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