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若商誉后续发生减值,只需进行资产减值损失和商誉减值准备的账务处理,不涉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在应税合并中的商誉处理
在吸收合并的应税交易中,根据所得税法的明确规定,商誉在初始确认时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相符。这意味着税法认可商誉的价值,并将其视为企业资产的一部分。在这一阶段,由于商誉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没有产生暂时性差异,因此无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若后续商誉发生减值,会计处理如下:
一、商誉减值处理
当商誉出现减值迹象时,需要进行相应的减值准备。具体的分录处理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商誉减值准备
这里,“借”与“贷”反映了会计分录的流向,体现了资产减少与减值准备的对应关系。通过这种记录方式,企业能够准确反映商誉减值的实际情况,并为其后续的税务处理提供准确的数据基础。
由于商誉减值本身不涉及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问题,因此在此情况下依然不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但企业仍需密切关注商誉的价值变动,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