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收入的核定方式依据不同情况而定。若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则按发票金额确认收入;若未开具或未全额开具发票,则按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若销售合同中的商品房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需调整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收入。总之,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收入确认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定。
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收入的核定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关于收入的确认问题十分重要。具体核定方法如下:
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情况
当开发商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时,收入确认的依据是发票所载金额。这是最为直接和明确的确认方式,体现了交易的实际金额。
未开具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情况
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则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作为收入确认的基础。这种情况下的收入确认相对更为复杂,需要依据合同条款进行确认。
关于面积不一致的情况处理
当销售合同所载的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存在不一致时,如果在清算前已经发生了补、退房款的情况,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进行相应调整。这种调整确保了收入的准确性,避免了因面积差异导致的税务纠纷。
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确保收入的准确核定是至关重要的。以上内容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阐述,确保了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