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形的详细说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的规定,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股票来源
1.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
2. 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取得的股票。
二、特殊情形取得的股票
3. 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4. 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而获得的股票。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股票
5. 通过收购获得的股票。
6. 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7. 使用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份条款的公司债券认购或转换的股票。
四、其他情形
8. 个人取得的发行股票、配股、股票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9. 挂牌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10. 挂牌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11. 其他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取得的股票。
关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够12个月后,前12个月交过个税是否可以免税的问题,以及个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免税政策是否一致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的税收政策来确定。
以上内容依据公告内容阐述,不涉及推测和猜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