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0】45号文的规定,企业和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时需提供特定凭据。必须提供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收据联。这些凭据作为捐赠支出的有效证明,以便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对凭据的要求
根据财税【2010】45号文的规定,针对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在税前扣除时,必须提供特定凭据。具体要求如下:
捐赠凭据的具体要求
1. 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捐赠票据: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2. 非税收入缴款书:另一种可接受的凭据是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在本市范围内,可使用《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的收据联。
只有提供上述任一凭据,企业或个人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这一规定确保了捐赠行为的透明性和规范性,同时也保障了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要求
为了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企业或个人在捐赠后必须妥善保管相关凭据,确保凭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提交财务报销或税务申报时,这些凭据将是重要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