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问题,根据规定,若是建筑物类的投资性房地产,当月增加次月计提折旧,当月减少则当月计提折旧。对于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当月增加当月摊销,减少时不进行摊销。若房屋在月末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按固定资产折旧处理;月初或月中转换则分别按投资性房地产或固定资产的折旧原则处理。
关于自住房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与摊销处理说明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其折旧与摊销原则明确如下:
一、投资性房地产折旧原则
当建筑物类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折旧处理:
增加处理:当月增加的 investment性房地产,次月开始计提折旧。
减少处理:当月减少的 investment性房地产,当月仍计提折旧。
二、土地使用权及无形资产的摊销原则
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及无形资产,处理原则如下:
增加处理:当月增加的土地使用权或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
减少处理:当月减少的土地使用权或无形资产,当月不摊销。
对于月末、月初及月中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况,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投资性房地产折旧及保持固定资产折旧原则进行处理。
具体折旧与摊销的“借贷”分录格式如下(仅为示例):
折旧分录示例:
借:投资性房地产折旧费用
贷:累计折旧
(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借贷方向及科目)
摊销分录示例:
借: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贷:无形资产
(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借贷方向及科目)
遵循以上原则,能准确区分结转时的折旧或摊销时间,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