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录用残疾人并满足一定条件,如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计入残疾人就业人数。同时,持有特定证件的残疾人就业可按照双倍人数计算。关于残保金的会计分录,应记入管理费用并支付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的残疾人数确认方法及残保金会计分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企业录用残疾人数目的确认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残疾人就业人数的确认条件:
1.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2. 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用人单位安排其就业时,可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进行计算。
二、残保金的会计分录操作:
残保金的会计处理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分录:
1. 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残保
贷:应付职工薪酬—残保
2. 支付残保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残保
贷:银行存款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原文信息表述,未做任何删减与改动,同时遵循了原文的借贷分录格式。通过合理的段落划分和小标题的使用,旨在更清晰地呈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