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多少元以下可一次性进费用扣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税务指南针 2024-12-14 21:41 浏览次数:758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财税〔2018〕54号通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房屋、建筑物除外。这项政策允许企业一次性税前扣除,简化了设备、器具的折旧计算。

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一定金额的可一次性计入费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关于设备、器具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针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将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这意味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一次性扣除,而无需按照年度进行折旧的计算。这一政策被称为“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政策并不适用于房屋和建筑物。

一、设备、器具的购买与处理

企业在上述时间段内购买的设备、器具,只要其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便可以享受此政策。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可以直接将购买成本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同时在税务处理上,也可以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二、税务处理

对于符合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设备、器具,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来说,就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符合政策的设备、器具的购买成本一次性扣除。

三、注意事项

企业需要保留相关设备的购买凭证、价值评估报告等资料,以证明其符合一次性计入费用的条件。同时,企业也需要注意,这一政策并不适用于房屋和建筑物,对于房屋和建筑物的处理,仍需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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