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个人代开的发票但未代为申报个税时,应在发现问题的月份进行补申报。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需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预扣预缴税款。居民个人在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计算并申报这些收入,税款多退少补。
收到个人代开的发票但未代为申报个税的处理方法
当发现未代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立即在相关月份进行补申报。对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稿酬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按照规定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稿酬所得的收入额享受减按70%计算的优惠。
预扣预缴税款时,费用计算如下:
+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
+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为收入的20%。
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基础,计算应预缴税额。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详见附件)。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预扣率。
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居民个人在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需依法计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将遵循多退少补的原则。
为确保合规,建议您:
1. 立即核对个人代开发票及相关税务事项。
2. 依照税法规定进行补申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3. 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税务专家或机构,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