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差额征税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的确认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部分支出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如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等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但需注意,不得为可扣除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销售额需按不含税的方式计算。
旅游业差额征税企业所得税中收入的确认
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可选择以部分款项作为销售额。具体操作中,企业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可扣除部分特定费用如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并需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这些扣除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某旅游企业取得含税收入159万元,扣除可扣除项目合计53万元后,其销售额为106万元。进一步计算,其不含税销售额为近100万元。
差额征税下的收入确认细节:
1. 选择差额征税的方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时,可以选择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特定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 扣除项的具体规定:可扣除的费用包括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以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3.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支付的上述可扣除费用,虽然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销售额的计算示例:某旅游企业取得含税收入159万元,减去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3万元后,其销售额计算为106万元。进一步转换得到不含税销售额约为100万元。
在确认收入时,企业需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操作,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