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3〕106号规定,生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基于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而未超过该标准的则为小规模纳税人。
生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了分类,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1.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划分纳税人类型的主要依据。
2. 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所规定标准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3. 未超过这一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具体标准值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三、关于认定的一些其他要求
1. 此认定标准是基于年度销售额的累计计算。
2. 纳税人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和不征税销售额。
3. 纳税人的销售额在不同会计期间的稳定性也是认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按照上述规定,生产型企业需根据自身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来判断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并据此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