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取得成本属于资产类科目。根据财会(2017)22号规定,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应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具体包括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增加未来履约义务资源的成本以及预期能够收回的成本。若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可收回,也可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都是与合同相关的会计科目。
合同取得成本与合同履约成本的会计科目
一、合同取得成本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合同取得成本属于资产类科目。当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时,应将其确认为一项资产。这里的增量成本指的是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
具体来说,若该成本与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等,且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并预期能够收回,那么应将其纳入合同取得成本。
二、合同履约成本
同样,合同履约成本也是与特定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当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并满足特定条件时,应确认为一项资产。这些条件包括:该成本与某份当前或预期合同直接相关,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以及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会计处理:
1. 合同取得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合同取得成本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对于不超过一年的资产摊销,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 合同履约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相关税费等
合同取得成本与合同履约成本都是与特定合同直接相关的成本,其会计处理应遵循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