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9]122号通知,民非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通知还列出了其他免税收入的范围,包括除财政拨款外的政府补助收入、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费、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因此,民非企业接受捐赠收入不需要交增值税。
民非企业接受捐赠收入税务问题解析
民非企业接受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收入,不用缴纳增值税。关于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符合一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一、免税范围明确如下:
1.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此类收入属于免税范围,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2. 政府补助收入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同样享受免税待遇。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 按规定收取的会费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也列入免税范围。
4.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同样享受免税待遇。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还有其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税收入。
对于民非企业而言,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减轻税负,更好地发展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