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纳税人可凭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或者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若两联都丢失,也可使用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进行替代。
专票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的处理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规定,对于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以下处理方法:
一、同时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
当纳税人同时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时,可凭销售方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二、单独丢失发票联或抵扣联
1. 若遗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纳税人可凭借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将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2. 若遗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则可凭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为确保流程的正常进行,纳税人在处理丢失的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操作,确保所有流程合法、合规。对于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或退税,以及记账等事务,纳税人需妥善保管相关凭证,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进行阐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