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这是其法定职责。审核过程需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需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此外,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还需对实物凭证进行验收证明的查验。这些规定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原始凭证的审核规范要求详解
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法定职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的审核,这是其法定职责。每一笔经济业务的初始凭证,都是会计信息的源头,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直接关系到会计工作的质量。
二、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具体的审核程序和要求,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提到的,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附有验收证明,确保实物已经入库。
三、对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要求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这对于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和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至关重要。
四、对凭证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更正和补充。这一环节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述规定不仅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和要求,同样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经办人员的职责和要求,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严谨的原始凭证审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