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外),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对于在此时间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并未规定可以一次性扣除。这项政策主要针对新购设备、器具的税收优惠。
关于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费用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针对企业在特定时间范围内的新购设备、器具(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存在一项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可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这一政策改变了过去分年度计算折旧的做法。然而,该政策仅适用于在此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对于在此日期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政策并未规定可以一次性扣除。
一、政策具体规定
对于企业在上述时间段内新购进的设备、器具,若其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享受一次性计入费用的优惠政策。这意味着企业可以将其新购设备、器具的全部成本在当期一次性扣除,从而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升级,促进经济发展。
二、税务处理
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企业在会计处理上可以进行如下操作: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同时,一次性计入费用:
借:费用科目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或相应的科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可将该固定资产的一次性费用予以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政策仅适用于特定时间段内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对于之前的购买记录,仍按照原有的税务和会计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在享受这一优惠政策时,需确保相关操作的合规性,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