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赠送部分的增值税和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包括将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企业在进行资产处置时,如将资产移送他人导致所有权属改变,也需要视同销售并缴纳所得税。
关于外购赠送部分的增值税和所得税操作说明
外购赠送部分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需视同销售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以下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一、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除非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八、将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等用途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例如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等。
针对这些规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确保合规,正确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并相应调整会计分录。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需准确划分销售与赠送行为,合理确定应税收入,确保税务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