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开票必须有纳税识别号需视情况而定。对于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购买方为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的发票、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出口发票以及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而对于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票时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以下情况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普通发票开给个人时:
当购买方为企业时,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销售方会要求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如果是个人购买,则不需要提供。
针对特定机构:
公告中所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当购买方为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时,不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出口发票:
若购买方为国外客户,出口企业对外方开具的出口发票不受公告规定的约束,即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则需按照公告规定执行。若发票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的栏次,则不适用该公告规定。
格式要求:
文章采用逻辑清晰的分段方式,重要信息使用加粗或小标题突出显示,以便读者快速获取信息。同时,严格按照原文信息表述,不添加主观推测或总结性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