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不善导致的库存损失所涉及的增值税不得抵扣。根据相关规定,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相关服务。此外,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也不得抵扣。这些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关于增值税抵扣规定的管理不善库存问题
关于增值税的抵扣规定,对于管理不善的库存货物及相关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以下为具体规定:
一、不得抵扣的情形
1. 简易计税、免税项目及福利消费: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才可不被抵扣。
2. 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动产及相关的加工修理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所涉及的税额也不得抵扣。
3. 在产品与产成品损失: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等也不得抵扣。
4. 其他特定服务:如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其进项税额同样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执行时间与法规来源
以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时支付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如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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